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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括來說,別人可在甚麼情況下向我索取身分證號碼或身分證副本?

身分證號碼

 

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可強制任何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證號碼。在實務守則准許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要求個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證號碼,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 某一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收集身分證號碼,例如《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K條規定,僱主須備存每名僱員可藉以合法地受僱的證件的號碼之紀錄,這證件通常是身分證。
  • 為履行私隱條例第58(1)條 所述的任何目的而需要使用身分證號碼,包括防止或偵測罪行,以及評定或收取任何稅項。
  • 為了下述情況而有需要讓資料使用者識辨某人或正確認出該人的個人資料:
    • 增進該名個人的利益,例如在診治病人時能找出該病人的正確醫療紀錄 ;
    • 防止對有關資料使者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例如確保不會因參照錯誤的醫療紀錄而開錯葯給其他人 ;
    • 避免對資料使用者造成不輕微的損害或損失,例如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可互相交換身分證號碼,以便就意外申索賠償時識辨對方的身分。
  • 為了加入用以確立或證明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權利或利益或任何法律責任的文件內,而該等權利 / 利益 / 法律責任的性質絕非輕微,例如用以確立個人物業權益的文件。
  • 在某人獲准進入處所後,要監察該人在處所內的活動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以身分證號碼作為將來識辨該人的方法,例如在辦公時間外進入商業大廈。
  • 作為准許某人保管或控制財物的一項條件,而有關財物的價值並非輕微,例如租賃樓宇或汽車。

身分證副本

 

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可強制任何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證副本。在實務守則准許的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要求個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證副本,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 為了履行與私隱條例第58(1)條所述的任何目的,包括防止或偵測罪行,以及評定或收取任何稅項。
  • 藉以證明已遵守任何法例規定,例如僱主可收集僱員的身分證副本,以證明有遵守《入境條例第17J條的規定。該條文規定僱主在聘用僱員前,須查核該僱員的身分證。
  • 藉以遵守任何守則、規則、規例或指引中適用於資料使用者的收集身分證副本的規定,而該等規定已獲私隱專員的書面認可,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載有銀行可收集客戶的身分證副本的規定,有關規定已獲私隱專員認可。
  • 藉以收集或核對個人的身分證號碼,但只有在個人可選擇親身出示他 / 她的身分證以作代替的情況下,才可使用這個方法。例如運輸署可收集用郵寄方式申請駕駛執照的申請人的身分證副本,因申請人可選擇親身到運輸署出示身分證。
  • 藉以簽發官方認可的旅遊證件,例如英國國民 (海外)護照。

 

實務守則特別註明在下述情況下,資料使用者不可以收集身分證副本:

 

  1. 只為了防止在記錄個人的姓名或身分證號碼時出現錯誤。亦即是說,資料使用者不應只為了核對載有某人的姓名或身分證號碼的紀錄之準確性,而收集該人的身分證副本 ; 或
  2. 只為了期待建立與個人的未來關係。例如僱主不能因為在將來可能會向某人發出聘約,便收集該人的身分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