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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招聘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期間的私隱

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在2001年4月1日起生效,並於2016年4月被修訂。實務守則為資料使用者就僱傭事宜處理個人資料時 ( 例如進行招聘和管理現任及前任僱員的個人資料 ) ,提供實務性指引。任何違反實務守則的行為,可能會被用作與私隱條例有關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之證據,以針對有關違規者。因此,受僱人士亦可從守則條文中,了解自己在個人資料保障方面的法律權利。

 

為上述題目提供更多資料,公署於2004年12月發出一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並於2016年4月進行修訂。儘管該指引並無法律約束力,但它是根據私隱條例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所編製而成,所以極具參考價值。指引為僱主在使用下列方式去監察僱員之工作活動時,提供相關的建議步驟:

 

  • 電話監察(僱員發出及接收的電話及留言);
  • 電子郵件監察(僱員收發的電郵);
  • 互聯網監察( 僱員的網頁瀏覽活動);
  • 攝錄監察(利用攝錄機或閉路電視監察或記錄僱員的工作活動及行為)。

 

在家庭傭工方面,公署亦於2004年12月發出一份《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家傭僱主應注意的事項)》,並於2016年4月進行修訂,內容涉及以攝錄方式監察在住宅內工作之家庭傭工的活動。

 

僱主不得在取得僱員的同意前,向第三者披露僱員的僱傭資料,除非披露該等資料之目的與僱傭事宜直接有關,或是由法律或法定主管當局規定必須披露該等資料 ( 例如作評稅 / 課稅或刑事偵緝用途 ) 。

 

注意:

 

如有任何關於上述守則 / 指引的問題,請聯絡公署或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