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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朋友在通訊平台上與他分享我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及其他個人資料,他有否干犯任何罪行?

假如閣下沒有自願向該朋友給予任何明示同意讓他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該朋友有機會干犯了64(3A)條中的罪行,但前提是閣下的朋友在作出相關的披露時:

 

  1. 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閣下或閣下的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例如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恐嚇或心理傷害);及
  2. 沒有任何免責辯護適用於閣下的朋友。

 

若除了以上元素,閣下的朋友就閣下的個人資料所作出的披露實質上導致閣下或閣下的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該朋友則有機會干犯了64(3C)條中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