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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何在招聘廣告中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的僱主須表明身分?

如僱主不透露本身或受託職業介紹所的身分,便可能會被視為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因而違反私隱條例的第一項保障資料原則。一般來說,在不透露身分的情況下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是不公平的。

 

此外,求職者亦有權查閱及改正他們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除非根據條例可免受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規定所管限,否則僱主須在收到查閱要求後4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的副本。求職者如不知道收集他們的個人資料的機構之身分,便無法行使這項查閱資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