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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檢控的權力

根據條例第64C條,私隱專員可以其名義就條例下訂明由裁判官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提出檢控,包括:

 

  • 64(3A)條:第一級罪行(即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 (或相當可能會) 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 66E(1)條:沒有遵從私隱專員所發出的書面通知的要求;

 

  • 66E(5)條:出於詐騙意圖,沒有遵從私隱專員所發出的書面通知的要求,或提供或作出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材料或陳述;

 

  • 66I(1)條:當私隱專員、訂明人員、私隱專員為施行截停、搜查和拘捕人的權力而授權的人,或任何協助專員或訂明人員的人行使條例第66G及66H條的權力時,在無合法辯解下妨礙、阻撓或抗拒他們;

 

  • 66O(1)條:獲私隱專員送達停止披露通知以要求停止或限制以書面或電子訊息的有關披露(例如刪除該訊息)後,違反該通知。關於停止披露通知的更多資料,請往第C1部

 

有關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私隱專員會將它們轉介警方跟進,並由律政司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