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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個人信貸資料 (有關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信貸的紀錄)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在 1998年2月首次發出《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並於2013年1月第四次修訂該實務守則。任何違反實務守則的行為,可能會被用作與私隱條例有關的任何針對有關違規者的法律程序中之證據。

 

實務守則對 信貸提供者 (包括銀行及財務公司,向親友提供私人貸款的人士除外 ) 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及使用個人信貸資料作出規管。根據守則內容,個人信貸資料是信貸提供者為向某人提供個人信貸所收集,並與信貸交易有關該人的個人資料。個人信貸大致上包括由信貸提供者向個人提供及供該人使用的任何貸款、透支額或其他 信貸項目。

 

採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服務之信貸提供者,可向該機構提供個人信貸資料,另外亦可獲取信貸報告 (見以下問題1) 作信貸審核及評估用途。舉例,當閣下向銀行申請信用咭、貸款、透支額、分期付款或租賃安排時,銀行或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閣下的信貸報告,從而參考該信貸報告的資料,以評估閣下的信用可靠性及還款能力。如閣下獲批信貸,銀行可能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報告有關信貸資料。如閣下日後拖欠還款,銀行便可能會將有關信貸資料轉交追討欠款公司作追收欠帳用途(但不可作其他用途),並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報告該欠款資料。

 

注意:

 

以上問答只能概括地解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之內容,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瀏覽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以參閱整份實務守則。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公署或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