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假若我向銀行借了稅務貸款,但已在2003年1月 (即實務守則中的有關條文在2003年6月2日生效之前) 全數清還這筆貸款,而我亦持有該銀行的信用咭多年並一直使用至今。銀行可否於2003年6月2日之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上述所有帳戶的資料?
與閣下有現行借貸關係的銀行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信貸 / 貸款帳戶資料 ( 就算閣下無拖欠還款 ) 。
不過,銀行不得報告在2003年6月2日前已全數還清欠款而結束的任何帳戶的資料。至於在2003年6月2日前已存在但於生效日期後仍有信貸運作的帳戶,銀行不得報告在2003年6月2日前的還款資料,除非該帳戶直至2003年6月2日尚有未償還的拖欠還款,在此情況下,銀行可報告該欠款資料。 (註: 「尚有未償還的拖欠還款 」等同已到期但未償還的欠款。 )
關於問題所述之情況,由於閣下在 2003年6月2日前已全數清還稅務貸款,銀行不得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報告該貸款帳戶資料。至於閣下的信用咭帳戶,只要並無未償還的咭數,銀行亦不會報告在2003年6月2日前的還款詳情。但如閣下在2003年6月2日前只依照信用咭月結單償還最低還款額,每月剩餘的未償還款項或會被視為未償還的拖欠還款,而銀行可能有權將閣下過去的還款資料提交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視乎有關信貸合約條款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