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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假若我向銀行借了稅務貸款,但已在2003年1月 (即實務守則生效之前) 全數清還這筆貸款,而我亦持有該銀行的信用咭多年並一直使用至今。銀行可否在守則於2003年6月2日生效之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上述所有帳戶的資料?

因實務守則經已在 2003年6月2日生效,與閣下有現行借貸關係的銀行,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信貸 / 貸款帳戶資料 ( 就算閣下無拖欠還款 ) 。

 

不過,銀行不得報告在守則生效日期前已全數還清欠款而結束的任何帳戶的資料。至於在守則生效日期前已存在但於生效日期後仍有信貸運作的帳戶,銀行不得報告在守則生效日期前的還款資料,除非該帳戶直至目前尚有未償還的拖欠還款,在此情況下,銀行可報告該欠款資料。 (註: 「 目前尚有未償還的拖欠還款 」等同已到期但未償還的 欠款。 )

 

關於問題所述之情況,由於閣下在 2003年6月2日前已全數清還稅務貸款,銀行不得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報告該貸款帳戶資料。至於閣下的信用咭帳戶,只要並無未償還的咭數,銀行亦不會報告在守則生效日期前的還款詳情。但如閣下在守則生效日期前只依照信用咭月結單償還最低還款額,每月剩餘的未償還 款項或會被視為 拖欠還款資料,而銀行可能有權將該欠款資料提交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視乎有關信貸合約條款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