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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些僱主只在招聘廣告中列出了他們的傳真號碼、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但卻沒有明確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實務守則是否容許這種做法?

不容許。如僱主只在招聘廣告中列出傳真號碼、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此舉可視為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根據守則的規定,僱主是不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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