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在與僱傭事宜有關的個人資料方面,誰人應負起違反私隱條例的責任?是僱主抑或是人力資源經理?
這要視乎違例事項而定。私隱條例第64條列出多項罪行,而有些罪行是「人」可能觸犯的 ( 在法律上「人」可以是機構或個別人士 )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如公司犯法(在私隱條例中公司可以是「人」或「資料使用者」),並可以証明有關罪行是經公司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員所「同意或默許」的,則有關董事或管理人員須個人為該等罪行負責。有鑑於此,在與僱傭事宜有關的個人資料方面,僱主及人力資源經理兩者均可能要對違例事項負責。
而實際上,如人力資源經理是按照僱主的指示辦事,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一般只會向僱主採取行動,要求他們依從私隱條例的規定。另一方面,如僱主已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以確保公司依從條例的規定,但人力資源經理卻不按照公司的政策及既定方針辦事,並因此而違反條例,公署便可能會向該人力資源經理採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