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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直接促銷涉及的私隱問題

針對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行為,,2012年修訂條例引入了新的規管制度。新制度由2013年4月1日起生效,加強對個人的保障。如果資料使用者擬將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或將資料提供予他人用於直接促銷,必須告知該資料當事人若干訂明資訊,並獲得其同意。

 

根據私隱條例第35A條,「直接促銷」(就個人資料私隱而言)是指透過直接促銷方法—

 

  • 要約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為貨品、設施或服務進行廣告宣傳;或
  • 為慈善、文化、公益、康體、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贈或貢獻。

而直接促銷方法是指:

 

  • 郵件、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形式的傳播方式,向特定人士發放資訊或貨品;或
  • 致電特定人士。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公署」)在2023年4月發出了直接促銷指引,而該指引由條例6A部的實施日期(即2013年4月1日)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