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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

條例除了規管資料使用者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之外,還針對向第三者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行為,實施更嚴格的規管,當中包括向第三者出售個人資料。

 

如果資料使用者擬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之用,須依循A部分列出的類似措施行事。此外,資料使用者還須告知資料當事人與該等資料用途有關的兩項資訊(第35J條):

 

  • 該資料是否用以圖利;及
  • 該資料擬提供予甚麼類別的人士。

通知資料當事人的方式及資料當事人的回覆,均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此外,除非資料使用者收到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第35K條


無論資料當事人曾否在較早前同意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資料當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資料使用者:

 

  • 停止將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用途;及
  • 通知獲得資料的第三者,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該資料。

資料使用者收到上述指示後,必須依從,並且不得收取資料當事人任何費用。資料使用者向第三者發出的通知必須為書面通知。第三者收到資料使用者通知後,必須按照該通知,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有關個人資料。(第35L條

 

違反有關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接傳銷之用的規定,即屬犯罪。如違反行為涉及提供個人資料圖利(包括出售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5年。其他違反行為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00元及監禁3年。

 

資料使用者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的行為之規管方式,與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之規管方式略有不同。前者在新制度實施後,部分情況下仍可沿用舊有制度。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的話,無論是否在2013年4月1日之前或之後發生,均必須遵從私隱條例之要求。

 

關於促銷電話(註)的問題,資料使用機構之職員在致電時應講出類似下列內容的字句:「在未獲得閣下同意之前,我們無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作促銷之用。如閣下在任何時候不想再接到我們的促銷電話,請告知我。我們不會再打電話給您。」如資料使用者沒有告知資料當事人有拒絕服務的選擇權,或者沒有告知當事人第35C35F條所規定的其他資訊下,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註:利用電話促銷 (cold-calling) 開發新客戶是一種業務促銷手法,致電者與準客戶事前並無交往。)

 

公署已製作了宣傳單張,介紹在私隱條例下,市民如何行使權利拒絕直接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