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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賦予的權力

根據該條例,獲授權人員可向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申請手令,搜查指定處 所,以調查有組織罪行或有組織罪行的得益。此外,律政司司長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邀請某人就調查中的有組織罪行事宜向警方提供有關資料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