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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司警誡計劃

觸犯刑事罪行的未滿18歲人士,可以「警司警誡」的程序處理。他/她會被警誡,而非被帶到法庭。他/她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兩年或直至年滿18歲(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警司警誡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犯案人必須承認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接受警誡。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猖獗性,以及犯案人是否有刑事紀錄,都是考慮因素。如果犯案人有定罪紀錄,便不大可能獲安排警司警誡。犯案人、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態度,以及案中受害人的取態,亦會被考慮。

 

警司警誡計劃中的警誡並非刑事定罪。故此,犯案人並沒有責任披露此警誡,他/她亦沒有留下刑事紀錄(即沒有案底)。

 

然而,警方會保存這些警司警誡的紀錄。警方或其他紀律部門在招聘人員時,可以查閱求職者是否曾被警司警誡,以此作為是否聘用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