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陪審團人數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3條的規定,審訊中的陪審團人數將由7人組成,除非法庭或法官下令陪審團人數為9人。
如有任何已被選中的陪審員無法出席,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將選擇另外一名陪審員以補足陪審員小組所需的人數。該陪審員小組將按照法官的指示在指定期間出席並出任陪審員。
除非陪審員獲得法官解除其作為陪審員的義務,否則他們將不得在指定期間獲准缺席及免任。
如陪審團的成員死亡或被法庭解除,審判將繼續進行,猶如有全數的陪審員繼續出任該陪審團團員一樣。而任何由剩餘陪審員作出的一致裁決或多數裁決,將和由全數陪審員作出的裁決一樣具有相同的效力。
但陪審團的人數必須不少於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