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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數裁決

根據《陪審團條例》(324的規定,在合理的商議後,陪審員必須達成多數裁決,以確定被告是否對所指控的罪行有罪。

 

根據《陪審團條例》(327的規定,如法庭充分地覺得該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或多數裁決,則法庭可解散該陪審團,並安排另選任新陪審團進行重審。

 

a) 7人陪審團

 

當一個由7人組成的陪審團宣誓後,由其中不少於5人組成的多數所作出的裁決將被視為陪審團的裁決。例如,7-0、6-1或者5-2的多數已足夠。

 

當陪審員的人數減少至6人時,由其中不少於5人組成的多數所作出的裁決將被視為陪審團的裁決。例如,6-0或者5-1的多數已足夠。

 

當陪審員的人數減少至5人時,陪審團的裁決必須一致。

 

b) 9人陪審團

 

當一個由9人組成的陪審團宣誓後,由其中不少於7人組成的多數所作出的裁決將被視為陪審團的裁決。例如,9-0、8-1或者7-2的多數已足夠。

 

當陪審員的人數減少至8人時,由其中不少於6人組成的多數所作出的裁決將被視為陪審團的裁決。例如,8-0的多數、7-1的多數或者6-2的多數已足夠。

 

當陪審員的人數減少至7人時,由其中不少於5人組成的多數所作出的裁決將被視為陪審團的裁決。例如,7-0、6-1或5-2的多數已足夠。

 

當陪審員的人數減少至6人時,由其中不少於5人組成的多數所作出的裁決將被視為陪審團的裁決。例如,6-0或者5-1的多數已足夠。

 

當陪審員的人數減少至5人時,陪審團的裁決必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