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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檢控人員的角色及職務

1. 角色及職務

 

根據2013年律政司發布的《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必須遵行和提倡法治。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行事不偏不倚,負責秉行公義。因此,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檢控人員必須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於社會與被控告之間,依法秉公行義。

 

此外,檢察官需要向法庭提供控方認為與所指稱罪行相關的可信證據。檢控人員不可存有任何勝敗之心;其職能純粹是為公眾服務。

 

由於檢控人員在對辯和對抗式訴訟制度下履行職務。檢控人員擔當訟辯職責時,必須自持克制。檢控人員的職責,屬於刑事司法過程的主要一環。刑事司法過程包括調查、檢控、辯護、審裁及懲處。

 

在訴訟中,檢控官的責任是持續協助法庭,提出相關和可信的證據,提交正確的法律陳詞,保持最高的專業操守,不以尖刻、冒犯或以與其檢察官職位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在明顯不再有合理定罪可能性的情況下,檢察官亦應請求法庭停止法律程序。

 

為避免疑慮,檢控官不應該辯或提出對法庭裁決不重要或沒有影響的事實或法律論點證人或被告提出的資料必須為在相關情況下準確、可靠合理。

 

故此,任何在審判和判刑程序中明顯存在的可上訴錯誤必須立即向法庭提出,並按法庭指示予以糾正。

 

 

2. 公平

 

檢控人員的職責基礎是公平。檢控人員需要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進行起訴,應該提前充分準備和整理所有與檢控相關的證據。作為一般規則,控方在陳述案件理據時,應提供所有證據。控方應告知法庭及辯方可能適用的案例、告誡及指示,即使如此對控方不利亦然。

 

控方必須在所得的相關材料中,識別任何可能不可接納為證據的材料(原因包括該等材料看來是非法或不當地取得)。控方可拒絕援引該等材料,並履行披露責任,告知辯方該等未經採用的材料。如控方決定提出該等材料作為證據,必須通知辯方。如辯方反對該等材料被接納為證據,則可由法庭裁決。

 

3. 人權

 

檢控人員履行的職責,可對疑犯、被告、受害人、證人和其他公眾人士的人權帶來重大影響。在進行刑事法律程序時,檢控人員有責任注意這些權利及其來源,並按情況而定予以尊重或確保這些權利可得以行使。

 

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383)中得到保障。檢控人員需要了解這些法規,並始終注意與檢控過程相關的被告權利。這些權利包括所有人都應平等受到法規保護的原則、享有保密法規諮詢的權利、被控罪名成立前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以及享有公正審判而不受不必要延遲的權利。

 

因此,在決定是否起訴案件或繼續檢控時,應考慮被告和其他有關各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