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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

對於強制終身監禁刑罰,法庭並未設定最低刑期。然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7B(2),法官可以記錄任何「為日後覆核該刑罰的目的,與該人或該罪行有關的事宜」並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

 

一旦囚犯已經服刑五年,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將對刑期進行首次覆核,並在該階段(以及後續覆核)考慮原審法官提出的任何意見。

 

被判強制終身監禁的人有可能在未來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和行政長官管理的長期囚犯釋放程序下獲得釋放。

 

自1997年7月起,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可以覆核強制終身監禁刑罰,並向行政長官建議將無限期刑罰替換為有期徒刑。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特權赦免權),如果行政長官接受該建議,他可減輕刑罰。

 

如果行政長官接受將無限期刑罰替換為有期徒刑的建議,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必須盡快進行判刑覆核。在覆核判刑時,各種因素都會被考量,包括相關報告或其他文件。在囚犯服滿三分之二的刑期後,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可將其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