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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檢取及沒收物品

警方可憑裁判官簽發的搜索令,為調查和起訴罪案而搜索、佔有和扣留任何物品(如報紙、書籍、文件)。 在調查過程中,為了調查和起訴的目的,警方可以向其他公共部門披露或他人傳達這些物品。 但是,他們不會出於私人目的向個人提供這些物品。 調查和起訴結束後,必須將被扣押的物品物歸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