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要求罪犯進行指定時數的無薪工作,以彌補其犯罪的過錯。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香港法例第378章)所判處的社會服務令,並非監禁式刑罰。被判社會服務令的罪犯,其定罪將於他/她定罪3年之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當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後,罪犯便無須披露該定罪或命令,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4條申請指定職位者除外。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3. Community Service Order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