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親友探訪
親友可探訪還押人士,每天 1 次。探訪限時 15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2 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
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月 2 次。探訪限時 30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3 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
所有在囚人士在收押入院所時,須申報他們的探訪者的姓名及與其的關係。其後,在囚人士可在探訪名單上增加或刪除探訪者,但須得到院所管方批准。
親友可探訪還押人士,每天 1 次。探訪限時 15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2 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
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月 2 次。探訪限時 30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3 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
所有在囚人士在收押入院所時,須申報他們的探訪者的姓名及與其的關係。其後,在囚人士可在探訪名單上增加或刪除探訪者,但須得到院所管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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