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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控的权力

根据条例第64C条,私隐专员可以其名义就条例下订明由裁判官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提出检控,包括:

 

  • 64(3A)条:第一级罪行(即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意图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罔顾是否会 (或相当可能会) 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 66E(1)条:没有遵从私隐专员所发出的书面通知的要求;

 

  • 66E(5)条:出于诈骗意图,没有遵从私隐专员所发出的书面通知的要求,或提供或作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材料或陈述;

 

  • 66I(1)条:当私隐专员、订明人员、私隐专员为施行截停、搜查和拘捕人的权力而授权的人,或任何协助专员或订明人员的人行使条例第66G及66H条的权力时,在无合法辩解下妨碍、阻挠或抗拒他们;

 

  • 66O(1)条:获私隐专员送达停止披露通知以要求停止或限制以书面或电子讯息的有关披露(例如删除该讯息)后,违反该通知。关于停止披露通知的更多资料,请往第C1部

 

有关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私隐专员会将它们转介警方跟进,并由律政司提出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