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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投訴、懲罰及法律協助

在收到有關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投訴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之職員會首先作出初步查詢,以確定該投訴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初步查詢後,公署職員會將初步意見告知投訴人,並要求被投訴者採取糾正措施以解決投訴事項。

 

如無法透過調解去解決爭端,公署職員可能會作出正式調查。當然,如投訴個案中涉嫌違例事項的性質嚴重,公署職員亦可立即進行正式調查而不進行初步查詢。如調查證實有關資料使用者確有違反私隱條例,私隱專員會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不依從執行通知的資料使用者即屬違法,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私隱專員還可進行起訴。根據私隱條例,準備提出檢控所需資料的時間,由該罪行發生當日後起計6個月內延長至2年內。

 

若個別資料當事人因為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而蒙受損害 (包括情感方面的損害),受害人有權循民事訴訟向該資料使用者索償。根據條例,私隱專員可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協助。

 

A.處理投訴政策及投訴程序

 

如資料使用者沒有遵照私隱條例去處理個人資料,相關的資料當事人須先向該資料使用者提出投訴。

 

如資料使用者未能作出滿意之回覆,而資料當事人決定向公署提出投訴,投訴人應先了解更多關於公署的處理投訴政策才採取行動。欲知有關詳情,請登入公署有關處理投訴政策的網頁或致電 28272827 。

 

公署網頁提供了投訴程序,並附有處理投訴程序圖。請注意,投訴限期為投訴人已實際知悉該侵犯私隱行為的兩年之內 。話雖如此,任何投訴應盡早提出。

 

有關涉嫌違反條例第64條的「起底」個案,公署會就個案作出初步審查。如個案涉及任何違反條例第64(3C)條的第二級罪行,案件將轉介予警方跟進,並交由律政司考慮提出檢控。至於其他涉嫌違反條例第64(1)條或第64(3A)條的第一級罪行的個案,專員可就上述罪行進行條例第66C條所訂明的調查。專員可以其名義就上述相關罪行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在完成該調查後,專員會將該項調查的結果告知投訴人。

 

B. 執行通知與處罰

 

根據私隱條例第50條,私隱專員送達執行通知的權力有所擴大。如果私隱專員發現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不論該項違反行為是否會持續或重複發生,專員可向有關的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明須採取甚麼步驟以糾正該項違反行為。


任何資料使用者如不遵從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2年。條例對再次或屢次違反執行通知的資料使用者,處以較重刑罰,刑罰為第6級罰款(目前為100,000元)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罪行,可處每日罰款$2000。(第50A(1)條


如資料使用者在特定時間內遵從某執行通知,但其後故意重犯同樣的違規行為,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罪行,可處每日罰款$1000。(第50A(3)條


有關私隱條例規定的其他罪行,請參閱第64條

 

C. 法律協助

 

若資料當事人因為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有權循民事訴訟向該資料使用者索償,即在法庭上起訴該資料使用者(第66條)。但是,資料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可能會遇到困難,因為案情有時頗為複雜,訟費及開支亦往往非常昂貴。有鑑於此,私隱條例第66B條授權私隱專員向有意索償的受屈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


私隱專員可以決定提供何種法律協助最為合適,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 提供法律意見;
  • 調解;
  • 安排律師提供意見或協助;
  • 在初步法律程序或附帶程序中、或在達致或執行和解以避免或結束法律程序中,安排為受助人出庭的法律代表,包括通常提供此類協助的律師。

 

該等協助可由私隱專員公署的法律人員或公署外聘的律師提供。公署的法律人員會在不受他人影響下,獨立地向受助人提供意見。


公署通常會負擔提供法律協助的訟費。如果受助人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和解方式成功索償,及討回申索相關的訟費及開支,公署將享有第一押記(即受助人所獲的款項會首先用以支付公署的訟費及開支)。


在提出申請法律協助之前,資料當事人一般須先向公署投訴相關資料使用者。當事人應遵從上述有關投訴程序的要求,向公署提供所有資料。在公署對個案下結論後,當事人可提出申請法律協助。所有申請須以公署的申請表格提出。


如私隱專員認為合適,可批准給予法律協助。專員在行使酌情權批准法律協助申請時,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尤其包括: 

 

  • 有關個案是否帶出原則性問題;或

 

  • 在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以及考慮申請人面對答辯人、其他涉及人士或任何其他事宜時的立場,如果期望申請人在沒有協助下處理有關個案,是否不合理。

 

私隱專員在「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民事申索的法律協助」的單張中,私隱專員羅列了他可能會加以考慮的各種因素。


一般而言,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法律協助的所有相關資料後的3個月內,會被告知申請結果。若私隱專員決定提供協助,會要求申請人簽署協議,協議內裡列明公署提供協助的條款及細則。若專員拒絕申請,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解釋理由。


公署在提供法律援助的任何階段,均有酌情權複檢其給予協助的決定,並決定終止提供協助。上述單張說明了法律協助可被終止的各種情形,尤其包括申請人刻意向私隱專員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

 

若私隱專員決定拒絕或終止給予法律協助,私隱條例並未授予申請人上訴的權利。但是,如果情況出現重大改變,在收到申請人的書面要求後,私隱專員可行使酌情權,決定複檢其拒絕或終止給予法律協助的決定。專員的複檢決定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