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个人信贷资料 (有关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信贷的纪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在 1998年2月首次发出《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并于2013年1月第四次修订该实务守则。任何违反实务守则的行为,可能会被用作与私隐条例有关的任何针对有关违规者的法律程序中之证据。
实务守则对 信贷提供者 (包括银行及财务公司,向亲友提供私人贷款的人士除外 ) 透过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共享及使用个人信贷数据作出规管。根据守则内容,个人信贷资料是信贷提供者为向某人提供个人信贷所收集,并与信贷交易有关该人的个人资料。个人信贷大致上包括由信贷提供者向个人提供及供该人使用的任何贷款、透支额或其他 信贷项目。
采用信贷数据服务机构的服务之信贷提供者,可向该机构提供个人信贷资料,另外亦可获取信贷报告 (见以下问题1) 作信贷审核及评估用途。举例,当阁下向银行申请信用咭、贷款、透支额、分期付款或租赁安排时,银行或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索取阁下的信贷报告,从而参考该信贷报告的资料,以评估阁下的信用可靠性及还款能力。如阁下获批信贷,银行可能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报告有关信贷资料。如阁下日后拖欠还款,银行便可能会将有关信贷资料转交追讨欠款公司作追收欠账用途(但不可作其他用途),并会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报告该欠款资料。
注意:
以上问答只能概括地解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之内容,如欲取得更多数据,请浏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页,以参阅整份实务守则。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络公署或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