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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假若我向银行借了税务贷款,但已在2003年1月 (即实务守则中的有关条文在2003年6月2日生效之前) 全数清还这笔贷款,而我亦持有该银行的信用咭多年并一直使用至今。银行可否于2003年6月2日之后,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所有帐户的数据?

与阁下有现行借贷关系的银行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信贷 / 贷款帐户资料 ( 就算阁下无拖欠还款 ) 。

 

不过,银行不得报告在2003年6月2日前已全数还清欠款而结束的任何帐户的资料。至于在2003年6月2日前已存在但于生效日期后仍有信贷运作的账户,银行不得报告在2003年6月2日前的还款资料,除非该帐户直至2003年6月2日尚有未偿还的拖欠还款,在此情况下,银行可报告该欠款资料。 (注: 「尚有未偿还的拖欠还款 」等同已到期但未偿还的欠款。 )

 

关于问题所述之情况,由于阁下在 2003年6月2日前已全数清还税务贷款,银行不得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报告该贷款帐户资料。至于阁下的信用咭账户,只要并无未偿还的咭数,银行亦不会报告在2003年6月2日前的还款详情。但如阁下在2003年6月2日前只依照信用咭月结单偿还最低还款额,每月剩余的未偿还款项或会被视为未偿还的拖欠还款,而银行可能有权将阁下过去的还款数据提交信贷数据服务机构 (视乎有关信贷合约条款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