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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假若我向银行借了税务贷款,但已在2003年1月 (即实务守则生效之前) 全数清还这笔贷款,而我亦持有该银行的信用咭多年并一直使用至今。银行可否在守则于2003年6月2日生效之后,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所有帐户的资料?

因实务守则经已在 2003年6月2日生效,与阁下有现行借贷关系的银行,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信贷 / 贷款帐户资料 ( 就算阁下无拖欠还款 ) 。

 

不过,银行不得报告在守则生效日期前已全数还清欠款而结束的任何帐户的资料。至于在守则生效日期前已存在但于生效日期后仍有信贷运作的帐户,银行不得报告在守则生效日期前的还款资料,除非该帐户直至目前尚有未偿还的拖欠还款,在此情况下,银行可报告该欠款资料。 (注: 「 目前尚有未偿还的拖欠还款 」等同已到期但未偿还的 欠款。 )

 

关于问题所述之情况,由于阁下在 2003年6月2日前已全数清还税务贷款,银行不得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报告该贷款帐户资料。至于阁下的信用咭帐户,只要并无未偿还的咭数,银行亦不会报告在守则生效日期前的还款详情。但如阁下在守则生效日期前只依照信用咭月结单偿还最低还款额,每月剩余的未偿还 款项或会被视为 拖欠还款资料,而银行可能有权将该欠款资料提交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视乎有关信贷合约条款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