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VI. 直接促销涉及的私隐问题

针对将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的行为,《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引入了新的规管制度。新制度由2013年4月1日起生效,加强对个人的保障。如果资料使用者拟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或将资料提供予他人用于直接促销,必须告知该资料当事人若干订明资讯,并获得其同意。

 

根据私隐条例第35A条,「直接促销」(就个人资料私隐而言)是指透过直接促销方法—

 

  • 要约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或为货品、设施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或
  • 为慈善、文化、公益、康体、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赠或贡献。

而直接促销方法是指:

 

  • 邮件、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形式的传播方式,向特定人士发放资讯或货品;或
  • 致电特定人士。

因应私隐条例的修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下简称「公署」)在2013年1月发出了直接促销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