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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资料使用者将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销

条例除了规管资料使用者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之外,还针对向第三者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行为,实施更严格的规管,当中包括向第三者出售个人资料。

 

如果资料使用者拟提供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销之用,须依循A部分列出的类似措施行事。此外,资料使用者还须告知资料当事人与该等资料用途有关的两项资讯(第35J条):

 

  • 该资料是否用以图利;及
  • 该资料拟提供予甚么类别的人士。

通知资料当事人的方式及资料当事人的回覆,均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此外,除非资料使用者收到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者。(第35K条


无论资料当事人曾否在较早前同意将其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者,资料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资料使用者:

 

  • 停止将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销用途;及
  • 通知获得资料的第三者,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该资料。

资料使用者收到上述指示后,必须依从,并且不得收取资料当事人任何费用。资料使用者向第三者发出的通知必须为书面通知。第三者收到资料使用者通知后,必须按照该通知,停止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有关个人资料。(第35L条

 

违反有关提供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传销之用的规定,即属犯罪。如违反行为涉及提供个人资料图利(包括出售个人资料),最高刑罚是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5年。其他违反行为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00元及监禁3年。

 

资料使用者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行为之规管方式,与提供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销之规管方式略有不同。前者在新制度实施后,部分情况下仍可沿用旧有制度。提供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销的话,无论是否在2013年4月1日之前或之后发生,均必须遵从私隐条例之要求。

 

关于促销电话(注)的问题,资料使用机构之职员在致电时应讲出类似下列内容的字句:「在未获得阁下同意之前,我们无权使用您的个人资料作促销之用。如阁下在任何时候不想再接到我们的促销电话,请告知我。我们不会再打电话给您。」如资料使用者没有告知资料当事人有拒绝服务的选择权,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第35C35F条所规定的其他资讯下,当事人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注:利用电话促销 (cold-calling) 开发新客户是一种业务促销手法,致电者与准客户事前并无交往。)

 

公署已制作了宣传单张,介绍在私隐条例下,市民如何行使权利拒绝直接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