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概括来说,别人可在甚么情况下向我索取身分证号码或身分证副本?

身分证号码

 

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可强制任何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证号码。在实务守则准许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要求个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证号码,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 某一条例规定资料使用者须收集身分证号码,例如《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K条规定,雇主须备存每名雇员可藉以合法地受雇的证件的号码之纪录,这证件通常是身分证。
  • 为履行私隐条例第58(1)条 所述的任何目的而需要使用身分证号码,包括防止或侦测罪行,以及评定或收取任何税项。
  • 为了下述情况而有需要让资料使用者识辨某人或正确认出该人的个人资料:
    • 增进该名个人的利益,例如在诊治病人时能找出该病人的正确医疗纪录 ;
    • 防止对有关资料使者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例如确保不会因参照错误的医疗纪录而开错药给其他人 ;
    • 避免对资料使用者造成不轻微的损害或损失,例如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机可互相交换身分证号码,以便就意外申索赔偿时识辨对方的身分。
  • 为了加入用以确立或证明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或利益或任何法律责任的文件内,而该等权利 / 利益 / 法律责任的性质绝非轻微,例如用以确立个人物业权益的文件。
  • 在某人获准进入处所后,要监察该人在处所内的活动是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以身分证号码作为将来识辨该人的方法,例如在办公时间外进入商业大厦。
  • 作为准许某人保管或控制财物的一项条件,而有关财物的价值并非轻微,例如租赁楼宇或汽车。

身分证副本

 

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可强制任何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证副本。在实务守则准许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要求个人提供他 / 她的身分证副本,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 为了履行与私隐条例第58(1)条所述的任何目的,包括防止或侦测罪行,以及评定或收取任何税项。
  • 藉以证明已遵守任何法例规定,例如雇主可收集雇员的身分证副本,以证明有遵守《入境条例第17J条的规定。该条文规定雇主在聘用雇员前,须查核该雇员的身分证。
  • 藉以遵守任何守则、规则、规例或指引中适用于资料使用者的收集身分证副本的规定,而该等规定已获私隐专员的书面认可,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载有银行可收集客户的身分证副本的规定,有关规定已获私隐专员认可。
  • 藉以收集或核对个人的身分证号码,但只有在个人可选择亲身出示他 / 她的身分证以作代替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这个方法。例如运输署可收集用邮寄方式申请驾驶执照的申请人的身分证副本,因申请人可选择亲身到运输署出示身分证。
  • 藉以签发官方认可的旅游证件,例如英国国民 (海外)护照。

实务守则特别注明在下述情况下,资料使用者不可以收集身分证副本:

 

  1. 只为了防止在记录个人的姓名或身分证号码时出现错误。亦即是说,资料使用者不应只为了核对载有某人的姓名或身分证号码的纪录之准确性,而收集该人的身分证副本 ; 或
  2. 只为了期待建立与个人的未来关系。例如雇主不能因为在将来可能会向某人发出聘约,便收集该人的身分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