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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招聘过程、人力资源管理及工作期间的私隐

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守则》在2001年4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6年4月被修订。实务守则为资料用户就雇佣事宜处理个人资料时 ( 例如进行招聘和管理现任及前任雇员的 个人资料 ) ,提供实务性指引。任何违反实务守则的行为,可能会被用作与私隐条例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之证据,以针对有关违规者。因此,受雇人士亦可从守则条文中,了解自己在个人资料保障方面的法律权利。

 

为上述题目提供更多数据,公署于2004年12月发出一份《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并于2016年4月进行修订。尽管该指引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它是根据私隐条例的六项保障数据原则所编制而成,所以极具参考价值。指引为雇主在使用下列方式去监察雇员之工作活动时,提供相关的建议步骤:

 

  • 电话监察(雇员发出及接收的电话及留言);
  • 电子邮件监察(雇员收发的电邮);
  • 互联网监察( 雇员的网页浏览活动);
  • 摄录监察(利用摄录机或闭路电视监察或记录雇员的工作活动及行为)。

在家庭佣工方面,公署亦于2004年12月发出一份《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家佣雇主应注意的事项),并于2016年4月进行修订,内容涉及以摄录方式监察在住宅内工作之家庭佣工的活动。

 

雇主不得在取得雇员的同意前,向第三者披露雇员的雇佣数据,除非披露该等数据之目的与雇佣事宜直接有关,或是由法律或法定主管当局规定必须披露该等数据 ( 例如作评税 / 课税或刑事侦缉用途 ) 。

 

注意:

 

如有任何关于上述守则 / 指引的问题,请联络公署或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