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在与雇佣事宜有关的个人资料方面,谁人应负起违反私隐条例的责任?是雇主抑或是人力资源经理?
这要视乎违例事项而定。私隐条例第64条列出多项罪行,而有些罪行是「人」可能触犯的 ( 在法律上「人」可以是机构或个别人士 )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如公司犯法(在私隐条例中公司可以是「人」或「资料使用者」),并可以证明有关罪行是经公司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所「同意或默许」的,则有关董事或管理人员须个人为该等罪行负责。有鉴于此,在与雇佣事宜有关的个人资料方面,雇主及人力资源经理两者均可能要对违例事项负责。
而实际上,如人力资源经理是按照雇主的指示办事,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一般只会向雇主采取行动,要求他们依从私隐条例的规定。另一方面,如雇主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公司依从条例的规定,但人力资源经理却不按照公司的政策及既定方针办事,并因此而违反条例,公署便可能会向该人力资源经理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