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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何在招聘广告中要求求职者递交个人资料的雇主须表明身分?

如雇主不透露本身或受讬职业介绍所的身分,便可能会被视为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因而违反私隐条例的第一项保障资料原则。一般来说,在不透露身分的情况下收集他人的个人资料是不公平的。

 

此外,求职者亦有权查阅及改正他们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第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除非根据条例可免受查阅及改正资料的规定所管限,否则雇主须在收到查阅要求后4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的副本。求职者如不知道收集他们的个人资料的机构之身分,便无法行使这项查阅资料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