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正式賣買合約 雖然臨時買賣合約已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但它只有一些基本條款,對雙方(特別是買方)之保障實在有限。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去草擬,正式合約會包含更詳盡之條款並用作取代臨時合約。但如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例如他們未能一致同意正式合約的所有條款),他們仍會受臨時買賣合約約束。 1.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繳付加付訂金(大訂)的一般步驟是怎樣? 10. 臨時賣買合約和正式賣買合約的條款有差異,情況會怎樣? 2. 我(作為買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打算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加入配偶或父母的姓名。我可否這樣做? 3. 如果我想將自己的單位出售或轉讓給一名家庭成員或親戚,我應該留意甚麼? 4. 如果我想把我的物業給我的丈夫/妻子,我應該簽訂買賣合約還是執行「送樓契」? 5. 住宅物業買賣合約所徵收的印花稅(釐印費)是多少? 6.「住宅」及「商業」物業之印花稅繳付手續是否有所不同? 7. 買方可否申請延遲繳交印花稅? 8. 物業買賣合約是否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費用是多少? 9. 處理物業交易的律師費是多少?有關費用是否按樓價之定額比例計算? 11. 如果賣方/買方預期他會離開香港,因此無法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他可以做甚麼?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Form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