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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作為買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打算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加入配偶或父母的姓名。我可否這樣做?

是可以的。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前,律師會要求閣下的配偶或父母簽署一份名為「提名書」的文件,用以確認閣下是被提名代表新的買方簽署早前的臨時買賣合約,而「新的買方」包括閣下和配偶(或父母)。如果「新的買方」不是香港任何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則無需為這份文件繳納從價印花稅(見《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第 29AB 條)。提名書必須交給賣方律師,讓他們在草擬正式買賣合約時把有關姓名加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