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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有何分別?

在香港擁有物業的方式包括全權擁有及共同擁有。如果閣下想與其他人一同購入物業,便應向律師查詢更多有關共同擁有業權的資料。

 

a. 全權擁有

 

「全權擁有」指某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b. 共同擁有

 

如果一對夫婦或同居伴侶購入物業作自住用途,他們通常有意共同擁有該物業,而最普遍的業權種類是「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i.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均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當其中一人身故,此人的物業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

 

ii. 分權共有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一般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舉例,如果兩人以此方式購入物業,付出25%樓價的一方便擁有該物業業權的四分之一,而另一位付出75%樓價的便會擁有業權的四分之三。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