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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物業是連租約賣出,買賣雙方應留意甚麼?

買方應留意之事項包括 租金、租客已付的租賃按金、租約條款及租客是否準時交租。請注意租約不一定會在土地查冊紀錄上顯示出來,因為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毋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應詢問物業是否有現存租約,而賣方亦必須公開這資料。

 

另一方面,賣方應小心處理租賃按金,以避免日後要承擔責任。賣方可將按金退回給租客或將按金轉交買方(即新業主),但必須作書面紀錄。

 

關於這方面的詳細資料,可參考另一題目 ─ 業主與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