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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繳付加付訂金(大訂)的一般步驟是怎樣?

步驟一
買賣雙方各自委託代表律師。

 

步驟二
賣方律師草擬正式買賣合約。
賣方可加入任何條款,只要有關條款不觸犯法例或違背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便可。另外,買方亦可提議加入特別條款。雙方必須一致同意所有條款才可動筆簽約。

 

步驟三
買方律師向買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買方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簽署正式合約當天,買方須以銀行本票或其代表律師事務所簽發的支票繳付加付訂金。在一般情況下,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的總和通常是樓價的 10% 。

 

步驟四
買方律師把買方已簽署的正式買賣合約(一式兩份)及加付訂金送交賣方律師。

 

步驟五
賣方律師向賣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而賣方須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其中一份由賣方及買方簽署的合約會送交買方律師。賣方律師會保留一份由賣方及買方簽署的合約。

 

步驟六
買方律師將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正式買賣合約。


步驟七
簽署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後,買方應考慮為物業購買保險(例如火險)以防有意外導致物業受到破壞或降價。當臨時買賣合約或正式買賣合約簽訂後,買方便要承受該單位的風險(例如因意外而導致的損失)

 

步驟八
賣方把所有業權契據(顯示該單位擁有權的業權文件)交給其代表律師,並由賣方律師轉交買方律師審閱。如果所有契據均存放在現有按揭之承按人(通常是銀行),賣方律師便要安排銀行發放有關契據並轉交買方律師。

 

步驟九
買方律師審閱所有契據,並就任何業權問題向賣方律師發出書面提問。如果問題是合理的,賣方律師必須回答。買方律師會告知其客人有關回答是否滿意及賣方有否證明物業具有良好業權。

 

步驟十
除非正式買賣合約訂明單位不需要交吉(例如連租約出售而物業仍然給租客使用),否則賣方便要準備把單位清理妥當,待交易完成當日(即交樓日)將空置的單位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