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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為賣方 / 業主,如果我透過地產代理放售自己的單位,是否一定要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香港法例 第511章) 第45條,閣下必須與地產代理簽訂代理協議才可委託閣下的地產代理放售住宅物業,否則他們不能為閣下提供服務。

 

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3)為賣方而設,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提供,閣下與受託的地產代理必須簽訂此協議。此代理協議的條款包括:地產代理的責任、賣方須付的佣金及該協議的有效期等等。

 

閣下可以就同一單位委託超過一間地產代理放盤,如是者,閣下必須在代理協議內說明該受託的地產代理不是獨家代理,否則,若閣下透過其他地產代理成功賣出單位,亦仍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支付佣金。

 

閣下可透過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網頁下載「表格3」。閣下必須在簽署前仔細閱讀協議的內容,如果有不明白之處,請向受託的地產代理或律師查詢。在簽署該協議後,閣下應該向地產代理索取一份副本,並好好保存以備日後翻閱。

 

除了上述的地產代理協議外,閣下亦要與受託的地產代理簽署「物業資料表格」,或「表格1」,內容包括現時的業主、面積、產權負擔(例如按揭或修葺令)、現今是否有租客佔用、建成年份、用途限制(例如住宅、工業或其他用途)、賣方是否曾進行加建或改動工程、政府租契 / 地契的年期、以及為該單位或該單位組成部分的建築物所需或擬進行的維修或改善工程及其費用等資料。閣下需要把一切所知的如實告知地產代理,他們亦應盡力核對閣下所提供的資料。如有關資料實屬有誤而令買方蒙受損失,閣下及/或受託的地產代理可被買方追討賠償。

 

因住宅物業的業主多數不完全了解物業交易的法律問題,地產代理協議之存在就是要保障他們。如果閣下打算透過地產代理出售非住宅物業(例如工商物業)而不簽訂地產代理協議,閣下仍會受香港成文法(例如地產代理條例)、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規則(例如執業守則)及普通法的保障。不過,地產代理可能仍會要求閣下簽訂代理協議。因地產代理監管局沒有就非住宅物業之代理協議提供範本格式,閣下必須詳閱協議的內容才簽署此類文件,如果有任何問題,請向地產代理或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