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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臨時買賣合約一般會包含甚麼條款?

臨時買賣合約通常由地產代理提供,而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1. 單位的地址;
  2. 單位的售價;
  3. 買賣雙方的個人資料(如果任何一方是有限公司,便要列明公司的全名及商業登記號碼);
  4. 臨時訂金 / 細訂的數額( *通常是售價的 1% 至 3% ,由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5. 加付訂金 / 大訂的數額( *通常是售價的 10% [臨時訂金包括在內],由買方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
  6. 簽訂由賣方律師草擬的正式買賣合約之日期;
  7. 完成交易日期(即交樓日期);
  8. 售價的餘款,由買方於交樓日支付;
  9. 由哪一方支付哪一項稅項及法律費用(包括印花稅、代表賣方、買方及任何按揭承按人的律師費等);
  10. 如買方未能履行合約條款,他 / 她須負上甚麼責任;
  11. 如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拒絕出售該單位,他 / 她須作出甚麼賠償;及
  12. 買方及/或賣方須繳付多少佣金給地產代理。

有一上訴法庭案例(See To Keung & Another v Sunny Way Limited)指出,很多臨時買賣合約都會包含「例外條款」,即容許其中一方在簽約後的一段短時間內取消交易。如賣方欲取消交易,便需要退回臨時訂金,並要另外賠相同數額予買方(即是付「雙倍訂」);如屬買方取消交易,便需要放棄其已付之臨時訂金。不論哪一 方依據例外條款去取消交易,該買方 / 賣方需要嚴格遵守合約內訂明之時間限制。

 

另一方面,上述案例的判詞亦指出,若臨時買賣合約內包含例如下述的條款:「加付訂金(即「大訂」)港幣 x 元將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繳付」,但其後雙方沒有簽署該份正式合約,則買方便可能無需要去繳付加付訂金。避免引起爭拗,買賣雙方應在臨時買賣合約內寫明繳付加付訂金之確實日期。

 

但請留意,所有條款均視乎雙方如何去草擬有關合約而定。

 

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之前,買方或賣方應與地產代理或律師詳細查閱合約內容,並確保閣下了解其中的每一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