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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取決於以何種方式違約及合約內的條款,因此無可能把所有情況在此說明。但經濟因素(例如房地產市況不穩或失去工作)亦很可能會導致賣方或買方在簽約後才退出交易,有關違約而可能出現之後果簡述如下:

 

 

已簽訂但被違反的合約

誰違反合約及違反方式

法律責任

備註

1.

臨時買賣合約

賣方拒絕出售

如臨時合約有註明,賣方須付雙倍臨時訂金給買方。

合約終止。

2.

臨時買賣合約

買方拒絕買入

如臨時合約有註明,買方失去所付的臨時訂金。

合約終止,賣方可將物業出售給另一人。

3.*

正式買賣合約

賣方拒絕出售

i) 賣方退回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即大訂及細訂)給買方。
ii) 被買方追討賠償。

合約終止,賠償金額取決於買方在別處購買類似的單位之實際損失有多少(例如賣方取消交易後,該單位市值上漲之差價)。

4.*

正式買賣合約

買方拒絕買入

i) 買方或會失去所付的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
ii) 被賣方追討額外賠償。

合約終止,賠償金額取決於賣方實際損失有多少(例如將該單位再賣出時之價錢下跌差價)。

在一般情況下,如所有訂金數額超過樓價的10%,賣方未必可以沒收所有訂金,除非實際損失證明全數沒收是合理的。

* 若其中一方違反正式買賣合約,賣方或買方(守約方)或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履行令」,迫使對方完成交易而不可終止合約。法庭將考慮雙方在違約後是否仍願意、仍有能力及作好準備去完成有關買賣交易,才會作出決定。

 

請注意,違約的最終後果取決於買賣合約的條款、情況及法庭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