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臨時買賣合約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 第3條,除非土地(包括房屋 / 樓宇單位 / 大廈)買賣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否則法庭不會審理與土地買賣有關的法律訴訟。換言之,如果閣下透過口頭協議買賣一個物業,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儘管臨時賣買合約寫有「臨時」一詞,但一份妥善簽署的臨時賣買合約實屬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而買賣雙方必須遵守有關條款。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以取代臨時賣買合約),他們仍可按照臨時賣買合約去完成交易或向對方追討賠償。 1. 我想買入某單位。在簽署臨時賣買合約及繳付臨時訂金(細訂)前,我應該先做些甚麼? 2. 如果物業是連租約賣出,買賣雙方應留意甚麼? 3. 臨時買賣合約一般會包含甚麼條款? 4. 臨時買賣合約是否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 5.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物業仍有未解除的按揭,買方應留意甚麼? 6. 如果買方有意購入的單位是負資產(售價未能完全抵銷未清還的按揭貸款),買方可如何減低風險? 7. 如果買方要申請按揭貸款,應該如何處理? 8.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方可否將物業轉賣給他人(俗稱「摸貨」交易)? 9. 買家可否在簽訂臨時或正式買賣合約後拒絕完成購買凶宅?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