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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買方有意購入的單位是負資產(售價未能完全抵銷未清還的按揭貸款),買方可如何減低風險?

因地產市場在1997年後曾經急挫,買方必須向地產代理及賣方查問有關物業是否負資產 。

 

如是負資產,買方應與賣方商議在臨時買賣合約加入一條款,列明訂金由作為保證金保存人的賣方律師保存而不會即時發放予賣方,直至賣方能證明未清還的按揭貸款不會超過售價餘款(即售價減訂金)。一旦賣方未能在完成交易前解除現有按揭,上述條款能減少買方的損失。

 

這條款必須在臨時買賣合約內寫明,否則未必可在其後的正式買賣合約內加入。於 1992年有一高等法院案例(Chu Wing Ning v Ngan Hing Cheung),解釋當合約雙方商議正式 買賣合約的條款時,任何一方均毋須接受一些與臨時買賣合約內容異常不同的新條款。

 

如果賣方堅決拒絕加入這條款於臨時買賣合約內及/或買方願意承擔風險,則作別論。但任何面對此問題的買家應先尋求法律意見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