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事,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1. 我在一幢多層大廈內擁有一個單位,我是否持有政府租契? 2.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有何分別? 3. 如果我是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業主之一,我可以出售我的物業嗎? 4. 我不是物業的登記 / 註冊業主(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樓契並無寫上本人的姓名),但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樓價由我支付。我是否有該物業的話事權?我可否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asic knowledge of land ownership in Hong Kong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