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作為買方,如果我要求地產代理介紹樓盤及安排我視察單位,是否一定要簽署地產代理協議?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香港法例第511章)第45條,在閣下聘請地產代理為閣下購買(或視察)放盤出售的住宅物業提供代理服務之前,閣下必須與地產代理簽訂代理協議,否則他們不能為閣下提供服務。
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表格4)為買方而設,由地產代理監管局按《地產代理條例》提供,閣下與受託的地產代理必須簽訂此協議。此代理協議的條款包括:地產代理的責任、買方須付的佣金及該協議的有效期等等。
閣下可透過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網頁下載「表格4」。閣下必須在簽署前仔細閱讀協議的內容,如果有不明白之處,請向受託的地產代理或律師查詢。在簽署該協議後,閣下應該向地產代理索取一份副本,並好好保存以備日後翻閱。
因住宅物業的買家多數不完全了解物業交易的法律問題,地產代理協議之存在就是要保障他們。如果閣下打算透過地產代理買入非住宅物業(例如工商物業)而不簽訂地產代理協議,閣下仍會受香港成文法(例如地產代理條例)、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規則(例如執業守則)及普通法的保障。不過,地產代理可能仍會要求閣下簽訂代理協議。因地產代理監管局沒有就非住宅物業之代理協議提供範本格式,閣下必須詳閱協議的內容才簽署此類文件,如果有任何問題,請向地產代理或律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