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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合約一方有其他過失(例如賣方把單位廚房內的一個小窗口打破),另外一方可否終止買賣合約或追討賠償?

要視乎遭違反的合約條款屬「主要條款」抑或「次要條款」。如屬主要條款,受害方可終止合約及向違約方索償。如屬次要條款,受害方只可向違約方索償。要分辨重要條款和次要條款須考慮有關侵害程度是否很嚴重。如果爭議被帶上法庭,便由法官作出最後決定。

 

此原則亦可應用於物業交易。如果賣方只是把廚房的窗口打破(或可被視為違反次要條款),買方只可索償維修費,或要求賣方在交樓前更換窗口玻璃。在此情況下,買方可終止合約及要求退回訂金之可能性很微。

 

合約雙方必須小心遵守與時限有關之條款,例如「時限是本合約的要素」或「就本協議所定的時間,必須嚴格遵守」等條款。這類條款提醒買賣雙方必須準時送交支票或鑰匙,否則便會違反合約之主要條款,而另一方有權終止買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