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香港土地业权的基本概念
除圣约翰教堂座落的那块土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有权租出或批出土地,给予公众占用一段时期(法律上称为「批租土地」)。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事,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许证(通常较政府租契为短),让个别人士或机构占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换句话说,一般被称为「土地拥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机构实际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关租期可以很长(例如50年或以上)。
除圣约翰教堂座落的那块土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有权租出或批出土地,给予公众占用一段时期(法律上称为「批租土地」)。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事,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许证(通常较政府租契为短),让个别人士或机构占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换句话说,一般被称为「土地拥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机构实际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关租期可以很长(例如50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