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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临时买卖合约

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219章) 第3条,除非土地(包括房屋 / 楼宇单位 / 大厦)买卖合约是以书面订立,否则法庭不会审理与土地买卖有关的法律诉讼。换言之,如果阁下透过口头协议买卖一个物业,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尽管临时卖买合约写有「临时」一词,但一份妥善签署的临时卖买合约实属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有关条款。如果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约(以取代临时卖买合约),他们仍可按照临时卖买合约去完成交易或向对方追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