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临时买卖合约 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219章) 第3条,除非土地(包括房屋 / 楼宇单位 / 大厦)买卖合约是以书面订立,否则法庭不会审理与土地买卖有关的法律诉讼。换言之,如果阁下透过口头协议买卖一个物业,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尽管临时卖买合约写有「临时」一词,但一份妥善签署的临时卖买合约实属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而买卖双方必须遵守有关条款。如果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约(以取代临时卖买合约),他们仍可按照临时卖买合约去完成交易或向对方追讨赔偿。 1. 我想买入某单位。在签署临时卖买合约及缴付临时订金(细订)前,我应该先做些甚么? 2. 如果物业是连租约卖出,买卖双方应留意甚么? 3. 临时买卖合约一般会包含甚么条款? 4. 临时买卖合约是否需要加盖印花(打厘印)及注册? 5. 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时,如物业仍有未解除的按揭,买方应留意甚么? 6. 如果买方有意购入的单位是负资产(售价未能完全抵销未清还的按揭贷款),买方可如何减低风险? 7. 如果买方要申请按揭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8. 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买方可否将物业转卖给他人(俗称「摸货」交易)? 9. 买家可否在签订临时或正式买卖合约后拒绝完成购买凶宅? 书籍遍历链接: Provisional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