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 作为卖方 / 业主,如果我透过地产代理放售自己的单位,是否一定要签署地产代理协议?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香港法例 第511章) 第45条,阁下必须与地产代理签订代理协议才可委托阁下的地产代理放售住宅物业,否则他们不能为阁下提供服务。

 

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表格3)为卖方而设,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提供,阁下与受讬的地产代理必须签订此协议。此代理协议的条款包括:地产代理的责任、卖方须付的佣金及该协议的有效期等等。

 

阁下可以就同一单位委讬超过一间地产代理放盘,如是者,阁下必须在代理协议内说明该受讬的地产代理不是独家代理,否则,若阁下透过其他地产代理成功卖出单位,亦仍须向获独家委讬的代理支付佣金。

 

阁下可透过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网页下载「表格3」。阁下必须在签署前仔细阅读协议的内容,如果有不明白之处,请向受讬的地产代理或律师查询。在签署该协议后,阁下应该向地产代理索取一份副本,并好好保存以备日后翻阅。

 

除了上述的地产代理协议外,阁下亦要与受讬的地产代理签署「物业资料表格」,,或「表格1」,内容包括现时的业主、面积、产权负担(例如按揭或修葺令)、现今是否有租客占用、建成年份、用途限制(例如住宅、工业或其他用途)、卖方是否曾进行加建或改动工程、政府租契 / 地契的年期、以及为该单位或该单位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所需或拟进行的维修或改善工程及其费用等资料。阁下需要把一切所知的如实告知地产代理,他们亦应尽力核对阁下所提供的资料。如有关资料实属有误而令买方蒙受损失,阁下及/或受讬的地产代理可被买方追讨赔偿。

 

因住宅物业的业主多数不完全了解物业交易的法律问题,地产代理协议之存在就是要保障他们。如果阁下打算透过地产代理出售非住宅物业(例如工商物业)而不签订地产代理协议,阁下仍会受香港成文法(例如地产代理条例)、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规则(例如执业守则)及普通法的保障。不过,地产代理可能仍会要求阁下签订代理协议。因地产代理监管局没有就非住宅物业之代理协议提供范本格式,阁下必须详阅协议的内容才签署此类文件,如果有任何问题,请向地产代理或律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