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谁拥有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侵犯专利的人会遇到甚么惩罚?
专利一般属于发明者,构思到关键性的发明概念而引发有关发明的人。不过,如果有关发明,是雇员在履行一般职务或受特别指示下产生,或可合理地预期在履行职务时,会产生有关发明,有关发明的专利,便应该属于雇主(《专利条例》第57条)。
标准专利的生效期,由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指定专利办公室当日计起二十年,并在二十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39条)。 短期专利 同样在专利注册处处长在相关期刊公布获批准专利当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关专利申请,递交到专利注册处处长当日计起八年,并在八年后的年底失效(《专利条例》第126条)。
无论是标准专利还是短期专利,专利拥有人有权防止其他人就有关发明,在香港进行以下行为(见《专利条例》第73条及第74条):
侵犯专利权是民事过失(即侵权者会招致民事法律责任)。在侵犯专利权的法律程序中,根据《专利条例》第80条,专利拥有人可要求侵权者作以下补偿: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禁止侵权者继续售卖受专利保护的有关产品,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有关方法);
- 交出侵权产品;及
- 交出侵权者因侵权物品而获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