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假冒 (涉及公司商誉)
假冒是关于商人可有权维护其生意商誉,而展开法律行动。这种权利并非由任何法例条文赋予,而是根据普通法而得到的权利。当一名商人非法地向其他人作出虚假陈述(误导)自己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其他商人的货品或服务,这便会构成假冒 。商人的虚假陈述,一般是以下述方式作出:
- 模仿其他商人的商标或品牌;
- 模仿其他商人的贸易商号或个人名字;
- 模仿其他商人的货品包装、标签或式样;
- 模仿其他商人创造的虚构故事角色。
其他有关假冒的常见虚假陈述形式还包括:
- 一名商人就一项涉及其他商人货品的订单,提供自己的货品;
- 一名商人假扮是另一名商人的代理人或经销人;
- 一名商人虚假地表示,其货品或服务已获第三者(通常是出名的商人)批注;
- 一名商人虚假地表示另一名商人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其本人的货品或服务(通常称为「逆向假冒」)。
以上项目并未涵盖所有假冒行为。针对假冒的法律会不断发展,以打击新颖的虚假陈述。可以清楚知道的是,就假冒所进行的法律行动,并不只限于模仿商标( * 注意),而即使假冒行为是基于模仿商标,有关商标亦未必需要是注册商标。所以,虽然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条例保护,但这类商标仍可以根据普通法获得保护,不受假冒侵犯。另一方面,注册商标就可受商标条例保护,同时亦受普通法中有关假冒的法律保障。
(*注意:版权同样亦可以就假冒而受普通法保护。但相比控告别人假冒,如果作品的版权能够确立,版权拥有人根据《版权条例》去提出诉讼会更为容易,因为版权法没有要求须证明商誉之存在。)
要成功控告另一方假冒,原告人必须确立以下三点:
- 原告人就自己的货品或服务享有商誉或名誉(例如有关的货品 / 服务已为公众所认识);
- 被告人已作出虚假陈述,引致或很可能引致公众相信被告人的货品或服务,就是原告人的货品或服务;及
- 原告人因此蒙受或很可能蒙受损失(通常是生意损失)。
就假冒作出的法律行动,属于民事诉讼。受害人可获得的补偿或补救方式(就不同的法庭命令)如下:
- 赔偿;
- 禁制令(一种法庭命令,用以禁止侵权者继续售卖有关产品);
- 交出侵权产品;及
- 交出从有关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
就假冒而提出的法律行动涉及复杂的法律争议。建议阁下在没有取得适当的法律意见前,不要随便控告他人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