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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有任何「允许的作为」,可获豁免被指为侵犯版权?

根据《版权条例》第37-88条,有一些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会被法例允许,而不会构成侵犯版权。这些行为涉及教育、图书馆及资料库、公共行政的不同种类活动,以及其他使用版权作品的杂项用途。界定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普遍都很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文,以及留意须符合哪些条件才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部分的内容只为阁下提供一些基础概念作为参考,如有其他问题,阁下必须要谘询律师。

 

公平处理

 

在允许的作为之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是「公平处理」行为。根据《版权条例》,公平处理涉及两个要素:

 

  1. 有关处理必须要公平;及
  2. 处理版权作品之用途只局限于七种特定目的 –––– 研究、私人研习(《版权条例第38条)、批评、评论、新闻报导(第39条)、教学(第41A条)或公共行政(第54A条)。(

任何为其他目的而作出的行为,包括为私人使用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都不算是公平处理。这与美国版权法中的「公平使用」抗辩截然不同,美国版权法的「公平使用」,并无局限某几种目的,所以可作为被指控侵权的一般抗辩理由。

 

要决定处理版权作品是否公平,法庭会考虑以下四项因素(《版权条例第38(3)条第41A(2)条第54A(2)条):

 

  1.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2. 作品的性质;
  3. 就该作品的整项而言,所处理的部分所占的数量及实质程度 ;及
  4. 该项处理如何影响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或价值。

总之,最基本的考虑因素是,有关处理不应该与版权拥有人正常利用作品时有所冲突,亦不应该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第37(3)条)。

 

一般而言,如果某一项处理涉及上述七种特定目的之其中一项,而必须要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但又并非用以取代购买该作品,这便很可能被视为其中一种公平处理的 作为。另一方面,如果有关处理并非为七种特定目的之一、或复制作品之部分过多、或足以取代购买整件作品,有关处理就较难会被视为公平处理。问题通常是取决 于复制程度及对涉案人士的印象。

 

教学用途

 

为教学或接受教学的目的而作的公平处理(第41A条)明确容许教师将版权作品复制品,上载到学校内联网作教学用途。如要作出此安排,除了要考虑决定有关处理是否公平的四项因素之外(见「公平处理」之讨论),还要符合额外两项条件:

 

  1. 有采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从学校内联网取得版权作品复制品,确保该版权作品复制品,只提供给需要用以教学或学习的人;及
  2. 该版权作品复制品不会不必要地储存于学校内联网过久,一般情况下为不超过连续12个月。

除了公平处理,《版权条例》亦有包含一些特定条文,容许就教学目的而对版权作品进行某些行为。当中较重要的包括以下几项:

 

  • 为教学或考试目的而作出的事情(《版权条例第41条);
  • 在学校活动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第43条);
  • 为教学目的而由学校纪录广播及有线传播节目(第44条)。

其他允许的作为

 

版权条例》还列有其他允许的作为,较重要如下:

 

  • 图书馆馆长或档案保管员进行的复制(第46-53条);
  • 为立法会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第54条);
  • 开放予公众查阅或在公事登记册内的复制资料(第56条);
  • 合法使用者复制及制作电脑程式的改编或备用版本(第60-61条);
  • 在互联网观看或聆听作品,而在技术上需要作出暂时或附带性复制行为(第65条);
  • 公开诵读或背诵已发表作品的段落(第68条);
  • 为公开展示艺术作品而作出的行为(第71条);
  • 为一个会社或社团等表演、 放映或展示作品(第76条);
  • 为迁就时间而制作纪录(请参阅 问题3);
  • 为电视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制作相片(第80条);
  • 免费为公众播放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第81条)。

界定上述允许的作为之法例条文,非常详细及会针对细微事项。建议阁下要小心阅读有关条文,并在有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