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关于印刷品的版权法例,是否同样适用于电子形式作品?
适用。只要作品符合版权的要求,无论有关作品是电子形式作品还是印刷品,都可以根据《版权条例》而享有版权保护。所以,就印刷作品而言,如果阁下没有获得版权拥有人的特许,阁下就没有权去复印这件作品,亦无权将作品经电脑扫描而转化为电子形式作品。同样地,就电子作品而言,除非阁下得到有关版权拥有人的批准,否则阁下不能从互联网下载这份作品,然后储存在阁下的电脑硬碟内,亦不能把作品列印出来。
不过,电子形式作品亦有一项与印刷品不同之处。如果一个人在互联网上收看或收听电子作品,无可避免地,在收看或收听过程之中,有关作品会被短暂或附带性地复制,例如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伺服器及个人电脑内,均会有一个暂时的复制本。严格来说,这种短暂或附带性的复制行为,亦算侵犯版权。因此,《版权条例》有一项特别条文,就是为收看或收听网上作品而在技术上需要作出短暂或附带性复制行为,豁免法律责任(《版权条例》第65条)。这是为了避免网上浏览成为侵权行为。由于该条文是专为电子形式作品而设,因此并不适用于印刷品。
另外,请留意「短暂或附带性复制」的意思,通常是指为了浏览网页而要进行的短暂储存(例如 RAM )。如果阁下在互联网中下载一首歌或一套电影(没有缴付所需费用),便属于侵权行为,因为阁下所复制的,并非短暂或附带性复制本,而是故意储存到阁下的电脑硬碟内之永久性复制本。